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320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亜伶
陳仁堂
共 同選任辯護人 林恩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2號,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法 官 廖棣儀法 官 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莊佳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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