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358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范文叡
選任辯護人 洪國欽律師江詠涵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761號,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5年10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法 官 廖建傑法 官 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賴威志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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