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陳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明前因詐欺罪,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710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法 官 張宏任法 官 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桑子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M%2C115%2C%E8%81%B2%E4%BF%9D%2C1324%2C2026090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