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HM,115,聲保,1333,20260907,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7:0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受刑人陳威宇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3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威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威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威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43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14年3月2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588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法 官 楊展庚法 官 呂煜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林立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