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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聲保,1339 裁判日 2026-09-07 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3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秀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秀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秀源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667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8月,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14年7月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47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法 官 楊展庚法 官 呂煜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林立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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