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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借名登記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HV,114,重上,806,20260907,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7:1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楊政信
- 上訴人陳茂己
- 被上訴人新北市永和店仔街福德宮公司/法人
- 參加人財團法人新北市永和店仔街福德宮福德基金會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806號上 訴 人 楊政信 陳茂己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李怡欣律師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永和店仔街福德宮法定代理人 陳伯鈞 訴訟代理人 邱柏青律師王君育律師參 加 人 財團法人新北市永和店仔街福德宮福德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桂焌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9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楊政信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蓉法 官 陳 瑜法 官 賴武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于 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