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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裁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TA,115,地停,41,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7:2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陳愉憲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地停字第41號聲 請 人 陳愉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一、按對交通裁決事件聲請停止執行者,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倘聲請人漏未繳納,審判長即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定期命其繳納,逾期未納,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交通裁決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300元,聲請程式尚有欠缺。茲依首揭法文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法 官 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朱子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