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7月31日對上訴人寄存送達(上訴人並於115年8月3日收受),有送達證書、郵件查詢等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法 官 郭 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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