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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4,簡,404 裁判日 2026-09-04 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簡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 慶 被上 訴人 即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張善政 送達代收人 林家萱律師 郭怡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性騷擾防治法案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 年6月15日114年度簡字第40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7月31日對上訴人寄存送達(上訴人並於115年8月3日收受),有送達證書、郵件查詢等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法 官 郭 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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