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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5,監救,1 裁判日 2026-08-21 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5年度監救字第1號 抗告人 即 聲 請 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下稱抗告人)就本院民國115年3月31日115 年度監救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查抗告人就本院民國115年3月31日115年度監救字第1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115年6月25日以抗告人未依本院115年5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而以裁定駁回抗告,惟抗告人確已於115年5月7日就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有聲請狀為證,本院前以上開裁定駁回抗告即有違誤,應予撤銷。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法 官 林禎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盧姿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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