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58號原 告 張素蓉黃祺聰
被 告 張玉珍上列原告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115年度中簡字第2238號),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林申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陳青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DM%2C115%2C%E4%B8%AD%E7%B0%A1%E9%99%84%E6%B0%91%2C158%2C2026090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