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2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再開辯論。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8月17日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徐煥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書記官 孫超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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