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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原易,37 裁判日 2026-09-07 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闕祥益

籍設桃園市○○區○○○路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判決而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闕祥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闕祥益不服本院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惟迄今未補提理由。故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黃淑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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