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設桃園市○○區○○○路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判決而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闕祥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闕祥益不服本院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惟迄今未補提理由。故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黃淑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YDM%2C113%2C%E5%8E%9F%E6%98%93%2C37%2C20260907%2C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