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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聲保,420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聖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聖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聖傑因詐欺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有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邵廷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書記官 洪愷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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