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柯晉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晉凱因詐欺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有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邵廷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書記官 洪愷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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