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黃敏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敏惠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704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
934、351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博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書記官 王小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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