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DM,115,聲保,429,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7:2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受刑人阮金銀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阮金銀
上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阮金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阮金銀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704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4年度金簡上字第25、2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25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博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書記官 王小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