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判決列表
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DV,115,司促,24435,20260907,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7:2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債務人楊兆群即楊士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44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楊兆群即楊士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1,1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楊兆群即楊士賢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8月05日止累計91,198元正未給付,其中84,664元為消費款;5,334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24435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4664元 楊兆群即楊士賢 自民國115年8月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