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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司票,7685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7685號聲 請 人 林竑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幸彩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幸彩蓮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DV%2C115%2C%E5%8F%B8%E7%A5%A8%2C7685%2C2026090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