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7693號聲 請 人 廖俊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何嘉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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