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4年度訴字第547號原 告 陳世輝 訴訟代理人 李荃和律師何蔚慈律師施茗毫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訴訟代理人 陳怡潔 蔡佳憲 參 加 人 甲女 (姓名、年籍及地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平等工作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法 官 傅伊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方信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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