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原簡附民字第6號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鳳龍送達代收人兼訴訟代理人:黃仲孝
被 告 陳鈺萱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4年度審原簡字第1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彥年法 官 李敬之法 官 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季珈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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