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2848號債 權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侯世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侯世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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