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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YDV,115,促,12849,20260907,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7:3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2849號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品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分期付款已付未付金額明細表。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