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2998號債 權 人 王力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振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振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註:借款之交付始能成立及生效,缺一不可,又匯款至他方帳戶,其原因不一,或係借款之交付,但亦可能為借款之清償、支付貨款、贈與…等等皆有可能,是債權人自應提出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四、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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