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3000號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塏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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