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促,13035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3035號債 權 人 賴瑞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承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五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承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利息究自民國107年8月29日起算利息?或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如請求自民國107年8月29日起算,請釋明其依據(僅能擇其一起算利息,不得併行主張)。

三、債權人已交付債務人賣賣價金111,000元之證明文件。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YDV%2C115%2C%E4%BF%83%2C13035%2C2026090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