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票字第3025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乾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一起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四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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