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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5,救,34 裁判日 2026-09-01 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5年度救字第34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等事件,對於最高行政法院115年度抗字 第10號等裁定(如附表所示)聲請再審(本院115年度聲再字第2 8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就訴訟救助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受訴行政法院包括現繫屬或將來應繫屬之行政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聲請人因訴訟救助等事件,不服最高行政法院115年度抗字第10號等裁定(如附表所示)而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再審部分,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5條第1項規定,應由為裁定之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就該裁定聲請再審部分聲請訴訟救助,亦應向最高行政法院為之,爰依職權移送有管轄權之最高行政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審判長法官 曾 宏 揚法官 黃 奕 超法官 邱 美 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祝 語 萱==========強制換頁==========

附表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BA%2C115%2C%E6%95%91%2C34%2C2026090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