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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訴,2530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寶惠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21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530號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為新 臺幣(下同)3,497,31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3,6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編號 土地標示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7.28 37,900元/平方公尺 全部 3,307,912元  建物標示 門牌號碼 課稅現值   2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 臺南市○○區○○○街00巷0號 189,400元 全部 189,400元 價額合計(新臺幣)     3,497,3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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