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補,943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43號

原 告 林淑蘋 訴訟代理人 林啓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水管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則此部分訴之利益即係前開地上物所占用土地之價值。惟查,原告未於訴狀陳明系爭土地遭無權占用之面積若干,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占用面積×占用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黃紹齊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DV%2C115%2C%E8%A3%9C%2C943%2C2026090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