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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審交簡,361 裁判日 2026-09-07 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交簡字第3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榮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顯係誤植,且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揆諸前揭規定,爰均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陳韋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附表

原判決欄位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標題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LDM%2C115%2C%E5%AF%A9%E4%BA%A4%E7%B0%A1%2C361%2C20260907%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