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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簡上附民,46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吳定遠 被 告 劉昌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簡上字第1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5年9月8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陳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劉致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LDM%2C115%2C%E7%B0%A1%E4%B8%8A%E9%99%84%E6%B0%91%2C46%2C2026090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