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簡上字第1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5年9月8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陳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劉致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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