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一、本件被告張耀仂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法 官 王龍寬法 官 方星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吳秉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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