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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原訴,59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原訴字第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耀仂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耀仂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法 官 王龍寬法 官 方星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吳秉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MLDM%2C115%2C%E5%8E%9F%E8%A8%B4%2C59%2C2026090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