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MLDM,115,聲保,101,2026090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7:4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受刑人夏盛文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夏盛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夏盛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夏盛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吳秉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