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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MLDV,115,補,1701,20260907,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7:4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黎維全
- 被告陳煥章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01號原 告 黎維全 被 告 陳煥章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違章鐵皮屋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依原告所陳占用面積為土地總面積之4分之3(計算式:土地總面積177.17x0.75=132.8775),以132.8775平方公尺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2,2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9,800元×被告占用面積132.8775平方公尺=1,30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2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蕭佑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