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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補,2026 裁判日 2026-09-07 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26號原 告 蘇琦雙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奇墨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

二、提出被告劉奇墨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蕭佑昇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MLDV%2C115%2C%E8%A3%9C%2C2026%2C2026090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