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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除,58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加多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銘政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劉碧雯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58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温永吉 加多福企業有限公司 華銀苗栗分行 115年2月28日 4,000元 SD3751609 002 温永吉 加多福企業有限公司 華銀苗栗分行 114年12月31日 15,000元 SD3751608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MLDV%2C115%2C%E9%99%A4%2C58%2C2026090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