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徐銘政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劉碧雯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58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温永吉 加多福企業有限公司 華銀苗栗分行 115年2月28日 4,000元 SD3751609 002 温永吉 加多福企業有限公司 華銀苗栗分行 114年12月31日 15,000元 SD375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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