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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訴,130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六合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池㛄璇

被 告 大嶼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淑芬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501號、113年度偵字第8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法 官 魏睿宏法 官 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李育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NTDM%2C114%2C%E8%A8%B4%2C130%2C2026090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