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表 人 池㛄璇
被 告 大嶼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淑芬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501號、113年度偵字第8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本件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法 官 魏睿宏法 官 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李育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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