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孫祖豪Abis Tadaw
林婕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8,0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孫祖豪Abis Tadaw邀同債務人林婕妤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8,055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孫祖豪Abis Tadaw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林婕妤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055元 孫祖豪Abis Tadaw、林婕妤 自民國115年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055元 孫祖豪Abis Tadaw、林婕妤 自民國115年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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