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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司促,4847 裁判日 2026-09-07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84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黃怡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16,9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怡嘉於112年9月19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款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㈠本金債權:新臺幣509,878元整。㈡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六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⑴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6906元整。⑵延滯期間利息:自115年6月23日起,以本金新臺幣509,878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㈢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20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9,878元 黃怡嘉  自民國115年6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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