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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NTDV,115,司促,4876,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7:4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債務人洪國欽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87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洪國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3,0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洪國欽於民國112年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2月16日起至民國119年2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9月4日止累計133,063元正未給付,其中128,695元為本金;4,275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8,695元 洪國欽 自民國115年9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15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