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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YEV,115,營簡補,236,20260907,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7:4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營簡補字第236號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林坤瑩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參照。
二、上原告與被告吳呈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先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3,120元,應徵收裁判費20,103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5年9月24日前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