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許盈瑩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駁回。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8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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