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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司促,23273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3273號債 權 人 金殿888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志明

債 務 人 林莉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2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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