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EV,115,南小,1187,2026090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7:4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林琮欽
- 被告林雅珣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字第1187號
原 告 林琮欽
被 告 林雅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2日以115年度南小補字第304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而該裁定已於同月24日送達予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惟原告並未遵期補正前開事項,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參諸上揭規定,本件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