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南小補字第366號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冠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96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賴葵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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