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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EV,115,南小補,368,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7:4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王聖鈞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南小補字第368號原 告 王聖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政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