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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EV,115,南小補,370,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7:4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南小補字第370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施柏呈 楊雨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椽霖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