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南簡字第1238號原 告 蔡耀毅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登順工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616元【計算式:本金450,000元+起訴前之利息61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450,616元】,應徵裁判費6,1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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