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南簡補字第370號原 告 高俊仁被 告 吳偉豪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租賃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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